【概要描述】2020年12月31日,国家卫健委官网公布了新修订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健委令第5号),已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根据上位法要求,取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行政许可事项。另外一个比较大的变化,就是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保留严重和一般,删除较重类别。同时《规定》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频次进行了修改,要求对职业病危害
【概要描述】2020年12月31日,国家卫健委官网公布了新修订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健委令第5号),已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根据上位法要求,取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行政许可事项。另外一个比较大的变化,就是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保留严重和一般,删除较重类别。同时《规定》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频次进行了修改,要求对职业病危害
2020年12月31日,国家卫健委官网公布了新修订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健委令第5号),已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根据上位法要求,取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行政许可事项。另外一个比较大的变化,就是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保留严重和一般,删除较重类别。同时《规定》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频次进行了修改,要求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对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由原来的每年做一次定期检测修改为每三年至少做一次检测。同时还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3月21日上午,职业卫生监督员群(全国)里两个同行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事儿争得不可开交。今天,先行者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90号令)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结合同行们的讨论情况,进行梳理汇总,仅供参考,如发现错误,请在文末留言指正。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要求
■ 检测周期:
□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每3年至少进行1次检测。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年至少进行1次检测。
■ 资质要求: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来完成。
■ 审核、审查、备案:定期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 法律责任: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要求
■ 现状评价周期:
□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正常情况下无需开展现状评价。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需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现状评价。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需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资质要求: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来完成。
■ 审核、审查、备案:定期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 法律责任: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第5号)
第二十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第二十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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